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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
1、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还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等的详细说明。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
4、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提交材料情况: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0、劳动合同文本样本
11、集体合同文本样本